泰国 | 星睿研究 | “外资监管”系列第四期:代表处与区域办事处
时间:2026年-10-28

在前期文章中,我们详细介绍了泰国《外籍人士经商法》(FBA)框架下的外资准入以及外商经营许可制度,同时也介绍了部分服务行业业务下的豁免许可规定。对于希望在泰国展业的外资企业,申请FBL需要支付相应的时间和金钱成本,但是在部分情形下,外资企业并不必需以设立私人有限公司以及申请FBL作为在泰国展业的前提。

本期文章,我们将介绍泰国的两种业务主体形式:“代表处(Representative Office)”以及“区域办事处(Regional Office)”,在特定情况下,通过设立代表处或者区域办事处,既可以满足外资企业在泰从事特定活动的目的,亦可免去申请FBL的成本和过程。

一、关于“代表处”

(一)什么是代表处

代表处(Representative Office)为从事国际贸易业务的跨国公司可在泰国注册成立的机构,为泰国法律认可的商业实体,但是代表处并非独立法人主体。

代表处可以视为跨国公司在泰国的延伸,其成立目的在于为总部公司提供国际贸易业务的服务支持。根据《关于外国人无需申请许可即可从事的服务业业务规定(第三版)》(公元2017年)规定,从事国际贸易的外国公司设立的代表处提供相应服务业务,已被免于申请外商经营许可(Foreign Business License)。

(二)代表处的特征

代表处的一般特征包括:

(1)不得通过提供服务获取收入;

(2)不得接受订单、不得进行销售或与所在国的个人或法人进行商业谈判;

(3)仅可接受来自总部的经费支持以支付营运费用;

(4)依法无须缴纳公司所得税,但若有总部拨款结余所产生的存款利息收入,则需并入计算公司所得税;

(5)通常需要指定一名人员作为代表处的负责人。

(三)代表处的业务范围

1.允许从事的业务活动

在泰国,设立代表处的目的限于为总部公司从事国际贸易业务提供支持,具体而言,代表处可为总部提供的服务活动仅限于:

(1)为总部在泰国寻找商品或服务的采购渠道;

(2)对总部在泰国采购或委托生产的商品进行质量和数量的检验与控制;

(3)向经销商或用户提供与总部商品相关的各类咨询与建议;

(4)发布有关总部新产品或新服务的信息与资料;

(5)向总部报告泰国的商业趋势。

2.禁止从事的业务活动

需注意的是,代表处不得从事以下超出法律允许范围的业务:

(1)代总部或关联公司采购或支付货款,或办理任何与采购相关的交易;

(2)代总部或关联公司出口商品;

(3)为非总部或非关联公司进行商品质量与数量的检验与控制;

(4)提供售后服务,例如安装、维修与保养;

(5)提供总部或关联公司未生产或未销售商品的咨询建议;

(6)代总部或关联公司接受商品或服务订单;

(7)代总部或关联公司协调商品交易;

(8)推广在泰国已销售过的商品或服务;

(9)以中介人或经销商身份,介入泰国客户与总部或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

(10)代总部或关联公司进行业务上的规划及与其他机构的协调;

(11)作为总部或关联公司的代理人签署合同或办理任何交易;

(12)向除总部或关联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报告信息。

(四)代表处的资本要求

一般来说,代表处的最低投入资本为300 万泰铢,或前三年预计费用的 25%中的较高者。代表处的投入资本的 25%应在运营后的前 3 个月内缴付,在运营后的第一年内缴付25%,在运营后的第二年内缴付25%,剩余部分应在运营后的第三年内缴付。

(五)代表处的优势

代表处的优势包括:

(1) 设立程序快捷简便;

(2) 根据《关于外国人无需申请许可即可从事的服务业业务规定(第三版)》(公元2017年)规定,从事国际贸易的外国公司设立的代表处提供相应服务业务,免于申请外商经营许可(Foreign Business License);

(3) 因不被允许创收,一般情况下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4) 可由外资公司完全控制;

(5) 聘请外籍员工并为其办理工作许可证,无需受到同时聘请四名泰籍员工的限制,仅为1:1。但通常允许办理工作许可证的数量较少,一般不超过5个,且每办理一个工作许可证需要代表处的投资额为300万泰铢。

二、关于“区域办事处”

(一)什么是区域办事处

根据泰国于2001年发布的《关于设立学术服务中心和工作许可证(第三版)》规定,所谓“区域办事处”即跨国公司在注册总部所在国以外的其他国家设立、无需按照设立国法律注册为法人的办事处,旨在代表总部为同一区域的分支机构或关联公司提供协调联络和运营监督以及提供其他服务。

与代表处类似,区域办事处同样为总部公司在泰国的业务延伸,并且同样无法从事创收业务活动,区别在于区域办事处还可服务于总部及其在同一地区的分支机构、关联公司,从活动范围而言比代表处更广泛。

根据《关于外国人无需申请许可即可从事的服务业业务规定(第三版)》(公元2017年)规定,从事国际贸易的外国公司设立的区域办事处提供相应服务业务,亦已被免于申请外商经营许可(Foreign Business License)。

(二)区域办事处的特征

区域办事处的一般特征包括:

(1)必须在亚洲地区设有分支机构或关联公司;

(2)不得通过提供服务获取收入;

(3)不得接受订单、不得进行销售或与所在国的个人或法人进行商业谈判;

(4)仅可接受来自总部的经费支持以支付营运费用;

(5)依法无须缴纳公司所得税,但若有总部拨款结余所产生的存款利息收入,则需并入计算公司所得税。

(三)区域办事处的业务范围

区域办事处仅能为其总部及其在同一地区的分支机构、关联公司提供以下服务活动:

(1)代表总部联络、协调并监督位于同一地区的分支机构和/或关联公司的经营活动;

(2)提供咨询与管理服务;

(3)开展人员培训与人力资源开发;

(4)进行财务管理;

(5)负责市场控制与销售推广规划;

(6)开发产品;

(7)提供研发服务。

(四)区域办事处的资本要求

一般来说,区域办事处的最低投入资本为300 万泰铢,或前三年预计费用的 25%中的较高者。代表处的投入资本的 25%应在运营后的前 3 个月内缴付,在运营后的第一年内缴付25%,在运营后的第二年内缴付25%,剩余部分应在运营后的第三年内缴付。

(五)区域办事处的优势

区域办事处的优势包括:

(1)无需作为法人实体(如有限公司)进行注册;

(2)根据《关于外国人无需申请许可即可从事的服务业业务规定(第三版)》(公元2017年)规定,从事国际贸易的外国公司设立的区域办事处提供相应服务业务,免于申请外商经营许可(Foreign Business License);

(3)因不被允许创收,一般情况下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4)可由外资公司完全控制;

(5)聘请外籍员工并为其办理工作许可证,无需受到同时聘请四名泰籍员工的限制,仅为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