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 | 星睿研究 | 泰国企业的组织形式
时间:2026年-03-24

一.泰国公司不同组织形式的定义和区别

依《泰国民商法典》规定,泰国公司是私法领域中被法律承认其具有“人”的地位的法律单位,即法人主体。法人主体能够与自然人一样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包括可以签订合同、拥有财产、以法人名义起诉或被起诉。


根据《泰国民商法典》,私法领域的法人共分为五种类型,分别如下:



1. 有限公司(Private Limited Company)

a.至少由2个自然人发起设立,资本划分为股份,每股面值不少于5泰铢。

b.股东的责任以其所持股份数额为限。

c.由董事会负责管理,每年需召开股东大会并编制财务报表。


2. 有限合伙企业(Limited Partnership)

a.至少有两名合伙人,包括有限责任合伙人和无限责任合伙人。

b.商号名称中必须包含一名无限责任合伙人的姓名。

c.由无限责任合伙人负责经营管理。


3. 注册普通合伙企业(Registered Ordinary Partnership)

a.所有合伙人共同且无限承担责任。

b.普通合伙企业可以选择是否在泰国商务发展局(DBD)进行注册,但只有在DBD进行注册成立后才具有法人资格。

c.所有合伙人均有权参与经营管理事务。


4. 协会(Association)

a.必须由10人以上的成员组成。

b.其设立目的不得以营利为目标,如文化、体育、宗教等。

c.由协会理事会进行管理,需提交年度报告。


5. 基金会(Foundation)

a.无成员结构,由创办人提供财产设立,用于公益目的。

b.注册后即具有法人地位。

c.由基金会理事会进行管理,需提交年度审计报告



法人类型比较表


有限公


有限合伙


注册普通合



基金

成立

以营利为目的

以营利为目的

以营利为目的

非营利性

非营利性

≥ 2

≥ 

≥ 

≥ 10 

3


按所持股份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无限责任

无限连带责任

无需承担个人责任


无需承担个人责任

管理

公司董事会管理


由无限任合伙人管


所有合伙人共同管理

协会理事会管理

基金会理事会管理

收入/

分配利润

分配利润

分配利润

不分配

按设立目的使用



二、泰国公司成立后重要文件及其作




文件名


1

公司及合伙企业登记证书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of the Company and Partnership)

DBD在公司完成注册设立后签发,是确认公司已依法根据《民商法典》设立为法人资格的正式文件。

2

公司证明书

(Company Certificate)

证明公司已注册为法人的文件,内容包括法人登记编号、公司名称、有签署权的董事姓名、注册地址、注册资本、经营目的等信息。


 3

公司组织大纲

(Memorandum of Association)


记载公司成立时间、泰文与英文公司名称、总部地址、创始股东的详细资料等内容。

4

公司注册详情 (Registration of Establishment List)

说明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股份结构,包括股份的种类、公司印章、注册地址等信息。

5

股东名册 (Shareholder List)

详细列出当前所有股东的姓名、持股数量、股份编号、已缴股款数额等信息。

 6

公司设立会议记录 (The meeting report for the company's incorporation)

是公司设立时召开的会议记录,包括以下议题:

1. 认证认购股份者的名单、身份及相关资料

2. 审议公司章程草案

3. 认发起人先前行为及设立费用

4. 审议股份分配事项

5. 选任首届董事

6. 选任审计师并确定报酬

 7

公司章程 (Article of Association)

是公司运营规则,包括股权转让、新股发行、董事权责范围、股东会议等管理机制,具有法律约束力。

8

股东名单(Register of shareholders )

记录所有历任股东的详细变更历史,如购买日期、股份编号、转让时间等;与股东名册不同,后者仅显示当前股东。

 9

股份证书Share Certificate

包含股票证书正本和存根,明确记载股东姓名、股份编号、认购日期、缴款金额等内容,正式交付股东作为持股凭证。


上述文件如何取得:


公司及合伙企业登记证书由DBD在公司完成注册后签发。


若通过线上系统注册,DBD会通过邮寄方式发送文件;若亲自前往DBD办公室办理注册,可现场领取文件。


关于文件:(1) 公司及合伙企业登记证书,以及 (2) 公司证明书,这两项文件由DBD签发。至于其他文件 (3) 至 (7),公司需自行负责准备,并在注册程序完成后妥善保管。此外,文件 (8) 与 (9) 也需由公司自行准备并保管,无需提交给DBD,但若未按规定执行,可能会根据泰国《民商法典》被处以罚款。


若公司行为未依章程规定执行,该行为可能被视为无效或不完整。


若董事会决议违反章程规定,该决议可能被撤销。


若董事的行为违反章程,其行为对公司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可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所制定的章程内容是自行拟定的(即非采用DBD提供的标准章程),则必须经过审核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章程内容与《民商法典》或DBD的其他规定不符,将被要求修改以使之符合法律。因此,一旦章程内容通过审核,即表示该章程具有法律效力,并可依法适用。倘若公司在实际运营过程中违反或不遵守章程,将可能导致相关行为无效或可被撤销。






泰国最高法院第1121/2565号判决指出:根据第一被异议人(公司)章程第13条规定:“任何无法亲自出席会议的股东,可委托他人代为出席。”以及第14条规定:“在股东大会中,由董事长担任会议主席,若董事长缺席或未出席会议,则由会议选举在场股东之一担任主席。”根据该章程,担任会议主席者必须是亲自出席会议的股东,并由当场会议选出。


在此案中,“P.”并非第一被异议人的股东,仅为第二被异议人(股东)授权代为出席会议及投票之代理人。因此,“P.”仅有权根据授权书内容出席会议和投票,不能进行授权书中未明示的其他行为。且授权并不使“P.”成为公司股东,因为“股东”身份为第二被异议人专属,无法通过授权转移。


因此,股东大会选举“P.”(即代理人)担任会议主席,并由其主持会议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章程,为无权行为,使得第一被异议人于2016年(佛历2559年)召开的第一次特别股东大会之召开及决议程序不合法,应予以撤销。


从上述最高法院判决可见,违反公司章程将导致会议召开及所作决议无效,法院可撤销该次特别股东大会及其所有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