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睿研究 | “BOI系列”第九期:BOI权利与优惠的使用(一)
在之前的文章中,我们介绍了取得BOI证书的后续注意事项,大致介绍了BOI权利与优惠的使用。接下来,我们将展开介绍拿到BOI证书后享受各项优惠权益的具体操作,本期我们将着眼于引进外籍技术工人或专家、使用土地优惠权益以及申请机械设备进口关税豁免。
需要说明的是,BOI证书本身只是取得优惠资格的“入场券”,各项权益虽分属不同领域,但适用逻辑一致——每项优惠均附有独立的法定程序与限制性条件,须逐项申请、逐项合规,方能将证书上的优惠转化为可落地的经营便利。
一、引进外籍技术工人或专家:BOI证书如何让外籍人才引进“一站式办结”
1. 法律依据与制度逻辑
依据《投资促进法》第25条、26条规定,企业取得投资促进委员会(BOI)投资优惠证书后,可引进外籍技术工人或专家入境泰国工作。
BOI证书为何能够绕开一般外国人工作许可限制?依据泰国外国人工作管理及移民法的一般规则,外国人在泰工作须分别取得劳动部工作许可与移民局签证,且普通企业雇用外籍员工通常受泰籍与外籍雇员比例(实务中常见约4:1)等配额限制,审批涉及多部门会签,耗时较长。《投资促进法》第25、26条的立法目的,正是为受BOI促进的企业开辟一条独立于上述配额与会签程序的通道——BOI作为审批主体,可直接核准企业引进受促进项目所需的外籍技术工人或专家,以弥补泰国本土技术人才缺口,服务产业升级与技术转移的投资促进战略。正因这一制度定位,第25条、第26条项下的申请须通过BOI指定的单一窗口系统办理,而非普通移民、劳动部门渠道。
2. 操作平台及办理地点
依据第25条、第26条申请外籍人士入境许可及工作许可,须通过线上的签证和工作许可证一站式服务系统(Single Window for Visa and Work Permit,通常简称“单一窗口系统”,网址:https://swe-expert.boi.go.th)办理。完成全部线上流程后,可前往一站式投资服务中心(OSOS)领取工作许可证及延长签证有效期。
一站式投资服务中心(OSOS)地址:泰国曼谷市巴吞旺县伦披尼区,拉玛四路1877号,One Bangkok综合体PARADE区域7楼。
3. 具体操作步骤
(1)第一步(注册账号):企业需通过单一窗口系统注册获取用户账号与密码(网站目前仅提供泰文版本)。注册手续须由公司授权董事办理,或由持有授权委托书的授权代办人办理。提交注册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将收到账号及密码。
(2)第二步(办理签证):技术工人或专家本人须在境外泰国使馆/领事馆申请泰国NON-B签证。企业可向BOI申请出具用于办理Non B签证的佐证文件,提交“签证盖章协助申请”即可。办理签证的时间取决于各使领馆。
(3)第三步(岗位审批):在单一窗口系统内提交岗位需求(填写包括职位名称、岗位人数、职责描述、拟定薪资、学历及工作经验要求等信息)。企业可在外籍技术人员/专家入境之前提前提交此项申请。BOI将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4)第四步(申请人员引进):指派技术人员/专家至已获批岗位:岗位批准后在系统填报个人信息、上传护照、学历、组织架构图(Organization
Chart)等,通过后获得系统批文。仅当该专家/技术人员持Non B签证身处泰国境内时,企业方可提交本项申请。这一步BOI的审批时间是3个工作日。
(5)第五步(办理工作许可):第四步审批通过后,外籍技术人员/专家需在15天内申请工作许可,在签证与工作许可一站式服务中心(OSOS)取号,办理电子工作许可(Digital Work
Permit)的流程,并到OSOS线下完成办理及领取工作许可卡片。
(6)第六步(申请居留许可):完成第四步并取得BOI出具的批准文件后,前往OSOS或者企业所属辖区的移民局申请居留许可,延长原Non-B签证的有效期(通常为一年或两年)。第五步和第六步可到OSOS在同一天内完成。
4. 实操风险提示
结合BOI近期监管动向,企业在引进外籍技术工人或专家时应重点关注以下风险:
(1)岗位适格性风险。第25条适用对象严格限于“技术工人或专家”,且岗位须与BOI核准的岗位需求(第三步)相匹配。若实际安排该人员从事与申报岗位不符的工作(如以“专家”名义引进行政、销售人员),存在被认定不符合适用条件、工作许可续签受阻的风险。
(2)泰籍雇员占比联动风险。依据BOI 2025年第8号公告,制造类受促进企业员工超过100人的,泰籍雇员占比须不低于70%,低于该标准将导致单一窗口系统自动冻结该企业项下全部外籍人员新增及续期申请,且不设宽限期,企业应将该比例纳入常态化人力资源合规监测。
(3)时限衔接风险。第四至六步须在Non-B签证有效期内完成衔接,实务中常因各步骤时限统筹不足导致衔接脱节,建议企业提前预留缓冲期。
二、使用土地优惠权益:BOI公司如何突破外资持地的一般限制
1. 法律依据与制度逻辑
《投资促进法》第27条规定,受促进人有权在投资促进委员会认定的合理范围内取得土地所有权,用以开展受促进活动,即使超出其他法律规定的准许限度,亦得予以准许。即,获得BOI促进的外资公司,可以合法持有泰国土地。
BOI公司为何能够突破外资持地的一般限制?泰国土地立法对外国自然人及外资主导法人取得土地所有权设有严格限制,这也是外商在泰投资普遍面临的现实障碍。《投资促进法》第27条正是为破解这一障碍而设的特别条款——企业取得BOI证书后,即可在BOI认定的合理范围内取得土地所有权用于受促进经营活动,其效力可突破土地相关法律对外资持地的一般限制。其立法目的在于降低外资设立生产经营场所的门槛,使企业能以自有产权而非单纯租赁安排长期资本投入,是含金量较高的优惠权益之一,其审批与后续监管也相对审慎。正因如此,土地相关的权益申请均须通过BOI指定的E-Land系统单独提交、单独核准,而非随证书自动生效。
2. 操作平台
土地权利和优惠的申请必须通过E-Land系统(https://e-land.boi.go.th/)线上提交。
3. 可以提交的土地权益申请
依据《投资促进法》第27条,获投资促进的项目可在以下情形下提交土地优惠权益相关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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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取得土地所有权/追加取得土地所有权,用作受促进活动的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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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使用已获批所有权的土地,用于配套受促进业务,例如布设公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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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办理该土地的抵押权登记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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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转让该土地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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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赠与该土地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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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原投资促进证书一并申请取得土地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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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列情形中,为出具受促进主体资质证明提供便利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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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人申请取得公寓产权
n
外国自然人申请取得公寓产权
需要说明的是,申请取得土地所有权的土地面积无需与投资促进申请书中填报的数值严格保持一致。BOI会结合企业经营规模以及随附的实际土地使用规划,综合评判土地面积是否合理。目前没有明文规定实际面积与计划面积浮动的比例,最终取决于经办官员对该项权益申请的审核评估。
4. 申请材料及预计办理时长
注:申请的标准表格为第27条项下土地所有权及相关权益申请表,通常简称F LD LO 02‑07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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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 |
办理时长 |
要求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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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取得土地所有权/追加取得土地所有权,用作受促进活动的经营场所 |
15个工作日 |
• BOI办公室出具的全部土地所有权批准文件复印件(申请追加土地所有权时提供) • 简易地块图纸 • 土地整体使用规划(包含本次申请地块的权属情况) • 地权凭证(例如土地所有权证、N.S.3 等)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地权凭证附图 • 土地用途核查申请凭证复印件,或可证明申请地块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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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使用已获批所有权的土地,用于配套受促进业务: ‑ 用于布设公用设施 ‑ 供关联企业使用(仅限用于配套受促进经营活动) |
15个工作日 |
• BOI办公室出具的全部土地所有权批准文件复印件 • 本次申请地块及周边区域的土地使用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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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办理土地抵押权登记的许可 |
15个工作日 |
• F LD LO 02‑07表格 • BOI办公室出具的全部土地所有权批准文件复印件(若企业希望在办理土地所有权过户的同日办理抵押权登记,可在同一套申请文件中注明该意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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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转让土地的许可 |
15个工作日 |
• F LD LO 02‑07表格 • BOI办公室出具的全部土地所有权批准文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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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赠与土地的许可 |
15个工作日 |
• F LD LO 02‑07表格 • BOI办公室出具的全部土地所有权批准文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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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与原投资促进证书一并取得土地所有权 |
15个工作日 |
• F LD LO 02‑07表格 • BOI出具的土地所有权批准文件复印件(仅需提供本次申请一并取得所有权的对应土地的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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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人申请取得公寓单元产权 |
5个工作日 |
• F LD LO 02‑07表格 • 股东名单复印件(公众公司仅需提供汇总页) • 公寓产权证书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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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自然人申请取得公寓单元产权 |
5个工作日 |
• F LD LO 02‑07表格 • 股东名单复印件(公众公司仅需提供汇总页) • 公寓产权证书复印件 • 受促进业务项下居留及经营许可函 |
5. 实操风险提示
(1)资格丧失后的处置时限风险。土地所有权的取得以维持BOI受促进资格为前提。依据《投资促进法》第27条以及BOI官方口径,企业一旦发生项目终止、证书撤销等情形,须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年内出售已取得所有权的土地,逾期未处置的,土地厅有权依《土地法典》强制处分,企业应将土地权益存续与BOI资格合规做联动管理。
(2)泰资/外资身份双重认定风险。BOI审查第27条适用资格时以持股比例判断泰资、外资身份;但土地厅办理过户登记时则以外籍股东人数为判断依据。实务中曾出现企业按持股比例属泰资主导,却因外籍股东人数过半被土地厅认定为外资、无法直接过户的情形,企业在筹划股权结构时应同时满足两套标准。
(3)但土地用途仅限于BOI批准的范围,如办公、生产设施或员工住房。BOI法律与公告明确禁止将土地用于未经许可的商业活动或将土地租赁给第三方从事与所促进业务无关的用途,虽然BOI企业可以申请将已获批所有权的土地提供给关联企业使用,但该等使用仍需对受促业务提供直接支持。
三、申请机械设备进口关税豁免:优惠与义务并重的关税豁免机制
1. 法律依据与制度逻辑
《投资促进法》第28条规定,受促进人经投资促进委员会核准后,有权就机械设备进口关税获予豁免(第29条补充规定,投资促进委员会认为就某项活动或申请人给予第28条项下权益不适宜的,可仅给予不超过正常税率一半的进口关税减征)。第40条规定,在投资促进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该期限不得少于五年,不得超过十五年),受促进人不得:(一)将已获准关税豁免或减征的机械设备用于其受促进活动以外的其他用途,或允许他人使用该等机械设备;(二)将工厂或经营场所迁移至投资促进证书载明地点以外的其他地点。
机械设备进口关税豁免的立法目的,在于降低企业购置生产设备阶段的资本支出压力,鼓励采用适用设备、加快产能形成。但这一优惠并非无条件让渡——法律同步设置了“专用于受促进产品生产”及“持续使用不少于5年”等限制条件,防止企业以关税豁免为通道从事设备转卖套利或者为无关业务进口设备申请免进口税,体现“资本性支出优惠”与“用途拘束义务”相结合的制度设计。
2. 操作平台
BOI公司机械设备豁免进口关税的相关操作通过机械设备电子追踪系统(eMT系统,网址:https://icsso.ic.or.th/)进行。
3. 核心注意事项
(1)申请投资促进优惠的项目所使用的机械设备通常必须为“新设备”(只有新设备可享受进口关税减免),包含全新国产设备、全新进口设备、进口二手设备。
进口二手设备(使用年限在5–10年之间)的,须在提交投资优惠申请并提交机器设备清单的同时,随附合规资信机构出具的《机器设备使用性能证明报告》(包含设备保养记录、能耗、环境影响及评估价值等)。
(2)获得进口关税减免的BOI投资促进项目机械设备,必须专用于生产受投资促进的产品,且设备需持续使用超过5年。
(3)享受进口关税免征或减征的机械设备,必须自投资促进证书签发之日起30个月内完成进口。可申请延长机械设备的进口权限有效期,延期申请包含普通机械设备进口延期与追溯性机械设备进口延期两类:
l 普通机械设备进口期限延期申请:用于延长项目优惠权限项下的机械设备进口时限。该延期最多可申请三次,每次延期期限为一年。
l 追溯性机械设备进口期限延期申请:将机械设备进口时间追溯至投资促进项目申请日的延期申请。该延期可放行项目获批前(但在BPI申请提交并取得Project code后)已经进口的设备。每个项目仅可申请一次追溯性延期。
(4)申请投资促进优惠的企业,若在等待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BOI)项目审批期间进口机械设备,须先行足额缴纳进口关税,并向海关总署申请预留机械设备免税优惠额度。待BOI核发投资促进核准文件、授予机械设备关税免征权益后,企业可向海关总署申请退还此前已缴纳的进口关税。
4. eMT系统操作步骤
(1)机械设备总清单核准申请:办理机械设备清单核准(清单涵盖本项目享受免税政策的全部机械设备,或是达成投资促进申请书中载明的产能、生产工艺所需的各类机械、工具及设备),企业须通过eMT系统提交机械设备总清单。清单内需列明各类机械设备的名称及数量。该核准由投资管理一至四处或区域投资促进中心负责审批。全新清单的审核时长最长可达60个工作日。
原则上机械设备总清单必须与BOI申请材料中填报的机械设备保持一致,不过,设备的细微参数或具体型号名称如与填报时计划的有所差异,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如需修改或新增机械设备条目,也是在eMT系统操作,选择“机械设备总清单修改申请”或“机械设备条目新增申请”。
(2)机械设备进口核准申请:用于申请机械设备进口许可(设备进口时限为投资促进证书核发之日起30个月内),本环节在机械设备运抵泰国后办理。享受投资优惠的企业需申请设备放行批文,取得BOI出具的对应批次进口设备免税核准函。机械设备放行核准申请表(表格编号:F IN MI)可通过eMT系统线上提交,由投资者俱乐部协会(IC)完成审核,审核时效为3小时内。
5. 实操风险提示
(1)最低使用年限内处置的风险。若设备投入使用未满5年前即转让、出租或改作非受促进用途,可能面临被要求补缴已豁免关税的风险,企业宜建立机械设备台账,与固定资产折旧、报废流程做好衔接管理。
(2)进口时限统筹风险。30个月进口时限虽可延期,但普通延期最多三次、追溯性延期仅限一次,涉及多批次进口的企业应提前统筹申请顺序。
(3)清单变更注意。机械设备总清单原则上须与投资促进申请书一致,涉及种类、数量或用途实质性变化的,仍须履行清单修改或条目新增程序,不可未经核准径行进口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