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睿研究 | “外资监管系列”第三期:免于申请外商经营许可的服务业务
在前二期文章,我们介绍了《Foreign Business Act》(“FBA”,即《外籍人士经商法》)对外资监管的基本要求以及外资经营许可(Foreign Business License,“FBL”)的申请资格要求及申请程序。
虽则FBA通过“三张清单”为外国人在泰国的业务经营行为划定了监管的边界,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商业活动的繁荣,泰国商业部也制定了单行的部级法规,明确规定部分特定服务业务不属于FBA规定的第三类清单中限制外资经营的服务行业业务,无需就从事该等业务申请外商经营许可。本期我们将介绍泰国商务部规定的免于申请外商经营许可的相关服务业务内容。
一、相关法规
在FBA颁布生效后,泰国商务部从2013年开始分别制定并颁布了以下部级法规,明确规定从事特定服务行业业务无需申请外商经营许可:
2013年3月11日,泰国商务部部长签发部级法规《确定无需外商经营许可的服务行业》;
2016年2月11日,泰国商务部部长签发部级法规《确定无需外商经营许可的服务行业(第2号)》;
2017年5月26日,泰国商务部部长签发部级法规《确定无需外商经营许可的服务行业(第3号)》;
2019年6月13日,泰国商务部部长签发部级法规《确定无需外商经营许可的服务行业(第4号)》。
二、明确无需取得外商经营许可的业务内容
以上四部部级法规共规定了12类无需申请外商经营许可的服务行业业务,具体内容如下:
1.证券业务和《证券交易法》规定的其他业务:
(1) 证券交易;
(2) 投资咨询;
(3) 证券分销;
(4) 证券借贷业务;
(5) 共同基金管理;
(6) 私募基金管理;
(7) 合资资本管理;
(8) 证券融资业务;
(9) 财务顾问服务;
(10) 证券登记服务;
(11) 保管证券公司客户或期货交易客户的资产;
(12) 担任私募基金的资产托管人;
(13) 担任共同基金的受托人;
(14) 担任债券持有人代表。
2.根据《期货合约法》从事期货合约业务:
(1) 担任期货合约交易商;
(2) 担任期货合约顾问;
(3) 担任期货合约基金经理。
3.资本市场交易信托法下的信托业务
4.根据《金融机构业务法》,开展金融机构业务、与金融机构运营相关或必要的业务、金融机构的其他业务及金融业务集团旗下公司业务:
(1) 商业银行业务;
(2) 作为银行代表处的服务业务;
(3) 按照伊斯兰教法提供金融服务;
(4) 担任金融机构代表;
(5) 提供根据客户指令有条件提取资金的存款服务及福利管理业务;
(6) 从事私营部门回购交易;
(7) 代表金融机构接收申请并收取出口保险和贷款担保的保费或服务费;
(8) 为金融机构、金融业务集团旗下公司、泰国银行和政府机构提供金融业务服务;
(9) 出租房地产;
(10) 购买或转让贷款债务人;
(11) 提供现金管理服务;
(12) 提供与客户业务相关文件的准备服务;
(13) 提供债务偿还代理人或请求代理人服务;
(14) 提供分期付款和租赁服务;
5.《人寿保险法》规定的人寿保险业务
6.《财产保险法》规定的财产保险业务
7.依据《资产管理公司法》的资产管理业务
8.根据《总理办公室关于设立签证和工作许可服务中心的规定》(BE 2540)作为从事国际贸易服务的外国法人代表处开展的业务
9.根据《总理办公室关于设立签证和工作许可服务中心的规定》(BE 2540)作为从事国际贸易服务的外国法人区域办事处开展的业务
10.根据《预算程序法》作为缔约方与政府机构开展的服务业务
11.根据《预算程序法》作为缔约方与国有企业开展的服务业务
12.以下情形之间的关联法人之间所进行的国内贷款服务、带有公共设施的办公场地租赁服务,以及限于以下领域的咨询服务: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与信息技术服务:
(1) 一法人中拥有超过半数股份或合伙权益的股东或合伙人亦为另一法人中超过半数股份或合伙权益的持有人;
(2) 某股东或合伙人在一个法人中持股或合伙权益不少于25%,同时在另一个法人中也持有不低于25%的股份或合伙权益;
(3) 一法人直接持有另一法人不低于25%的股份或合伙权益;
(4) 一法人中具有多数管理权的董事或合伙人,在另一法人中也同样具有多数管理权。